百年康欣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
- 百年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12种前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保障,符合条件者可申请重疾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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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0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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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8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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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欣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7845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5年年 | 1年 | 198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5年年 | 1年 | 19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5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等待期 | 2000000 |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等待期 | 10000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附加合同时,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5%的给付比例,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再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金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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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欣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37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5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金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2018/12/31 03:20:13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60万
- 年缴保费:
- 12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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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欣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2126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261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43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6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等待期 | 2000000 |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等待期 | 10000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附加合同时,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5%的给付比例,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安康保先行社保报销赔付100%,未先行社保报销赔付65% 若就诊时已从基本医疗、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仅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补偿后的余额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再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重疾医疗:年度免赔0万元 注:首次确诊年度0免赔,确诊后续年1万免赔。 赔付比例 社保内外用药:100% 质子、重离子费用:60% 社保身份投保,未使用社保报销:6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金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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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1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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