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星悦重疾
包含产品 :
645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重疾医疗垫付,杠杆高,保费低”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等待期后,且在首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第三轻症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1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之前,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男性,并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女性,并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 | 39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男性,并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当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女性,并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当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之前,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少儿特,在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白血病后余下各期您应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除本项保险责任之外的其他项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零。 |
身故保险金 | 129060 | 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不再给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星悦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645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星悦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6453 | 第二、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29060 |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10000 | |||||
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 | 39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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