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华夏常青树(全能版)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446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适合出生28天至50周岁人群购买,80岁领取祝寿金后,保障继续有效”
意外身故/伤残: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轻症保险金:125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意外导致身故,按约定保额赔付;意外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相对应的赔付比例赔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轻症保险金 | 125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意外导致需接受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付。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因意外导致需住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每天给付100元住院津贴,一年累积最多给付180天。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常青树两全保险 | 4365 | 被保险人80岁时任然存活,给付全部所交保费作为祝寿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 终身 | 20年 | 4365 |
主险 | 华夏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险计划 | 1年 | 1年 | 1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 终身 | 20年 | 4365 | 常青树两全保险 | 436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保险金 | 125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主险 | 华夏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险计划 | 1年 | 1年 | 100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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