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 (停售)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8种重疾、25种中症、4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中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可选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和重疾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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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13:53:51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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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 | 终身 | 30年 | 877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75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500000 |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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