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重疾保障
包含产品 :
38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缴费低,保障高,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给爱留遗憾”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180000
少儿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少儿国寿福: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提前给付: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少儿国寿福臻享版保险计划 | 终身 | 19年 | 38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少儿国寿福臻享版保险计划 | 终身 | 19年 | 3800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相似保险计划书
更多>
260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
28天-17周岁可投保 12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30种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43种轻症疾病保险金3...”
633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人寿险
“1、少儿保障高,白血病等重度疾病加额赔4次!
2、癌症赔付无限次,保障额度不封顶!
3、癌症保障超级加倍,享叠加赔、更多赔...”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