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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0645.98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保障,重疾确诊即赔,住院医疗费用体检垫付,安心住院,安心畅享全球医疗服务,重大责任期房贷车贷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10000
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500000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 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100%。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因疾病住院治疗,则按照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再按约定比例提供报销。最高可达100万。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则按照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再按约定比例提供报销,最高可达200万。 |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6000000 |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1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48000 |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中国境外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津贴日额。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则按照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再按约定比例提供报销,最高可达300万。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 300000 | 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81 |
主险 | 太平洋爱相守定期寿险 | 30年 | 20年 | 2810 |
主险 | 中国太平洋悦享全球特定疾病医疗保险(H2018) | 1年 | 趸交 | 1096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6358.9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81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太平洋爱相守定期寿险 | 30年 | 20年 | 281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主险 | 中国太平洋悦享全球特定疾病医疗保险(H2018) | 1年 | 趸交 | 1096 | 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 300000 | |||||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6000000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48000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6358.98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0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1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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