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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816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满期领取灵活选择,真正做到有病治病,没病养老,领取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终身”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就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就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即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的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5周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第二次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长城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O年 | 81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长城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O年 | 8160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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