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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384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轻症疾病保险金:13.5
身故保险金:1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3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3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3.5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051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境外合法的公立医院,或保险归属感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全年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在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项责任下的指定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指 定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的名单为准。 |
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 | 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接受下述一种或多种治疗项目的,保险人将上述(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和(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医院范围扩展至特定医疗机构,对于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对应的各项医疗费用,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给付,且累计不超过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额: 1.恶性肿瘤或良性脑肿瘤的治疗; 2.指定移植手术; 3.指定重大手术。 上述1-3项治疗项目,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仅在投保人选择的治疗项目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的治疗,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一)至(四)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合同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无30日规定),首次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比例补偿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金额达到本项附加保险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中的本项附加保险责任随即终止。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载于保险单。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051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第一次至第六次确诊不同组重疾,按基本保额给付每次重疾保险金,间隔期180日(不含当日)。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051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3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0 |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满3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满3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安联住院宝保障计划 | 1年 | 1年 | 546 |
主险 | 众安尊享e生2019 | 1年 | 1年 | 729 |
主险 | 光大永明童佳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252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安联住院宝保障计划 | 1年 | 1年 | 546 |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
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主险 | 众安尊享e生2019 | 1年 | 1年 | 729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 | 0 |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光大永明童佳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2529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0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3.5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051 | |||||
身故保险金 | 3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 |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051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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