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驾乘车、电梯、客运交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轨道交通、民航交通等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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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23/04/13 15:10:58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600万
- 年缴保费:
- 2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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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 至10周岁年 | 20年 | 2403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4806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附加险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41-60周岁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61周岁及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附加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41-60周岁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61周岁及以上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或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终止时该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4轮及以上的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7类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金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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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2573 |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5146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附加险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41-60周岁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61周岁及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附加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41-60周岁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61周岁及以上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或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终止时该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4轮及以上的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7类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金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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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投保指南
意外险的保障主要有三块: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意外险好不好主要看医疗保障,医疗保障好不好,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
保险中的意外定义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意外不同,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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