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14272.5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9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全面保障高发的重大疾病,7种男性、女性、少儿疾病额外赔付,被保险人85周岁返还本金,保障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保费豁免:1375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25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保费豁免 | 13750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45375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19版)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375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 | 与主合同一致 | 与主合同相同 | 522.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19版)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3750 | 满期保险金 | 453750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 | 与主合同一致 | 与主合同相同 | 522.5 | 保费豁免 | 1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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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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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重疾:康复期的费用。定寿:可帮助家人维持正常生活。医疗: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意外:意外风险无处不在。”
1228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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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
29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保障全面,住院医疗100%报销,意外高额赔付,轻证赔付,重症单独有现金赔付。小到擦伤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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