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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轻、中、重疾病理赔不分组。”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2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5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徐航 设计
重庆市武隆 大童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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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五次为限,但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确诊的间隔期须满一年。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下列情形外,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该轻症疾病为原位癌,则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不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因原位癌导致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但两次原位癌确诊的间隔期须满一年。若同一器官多次罹患原位癌,则保险公司对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方案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有以下两种可选方案,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可选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可选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瑞华倍嘉乐保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723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瑞华倍嘉乐保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723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0000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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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症/中症/重疾均无三同约束 ??等待期内发生轻/中症不终止合同 ??等待期内任何原因身故均可以赔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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