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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9.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6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王雯雯 设计
江苏镇江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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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福庆典版 19年 19年 9649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福庆典版 19年 19年 9649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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