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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同行业性价比超高”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225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300000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225000
由保险代理人 张允鹏 设计
北京市北京 天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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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分六组、分别给付(实际交纳保费、现金价值与基本保额100%三者较大者)/110%/120%/130%/140%/150%
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0 每次给付45%基本保额,四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每次给付60%基本保额,二次为限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 225000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其再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 225000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后,其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及第二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500000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500000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后,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50000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500000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满期生存保险金 100000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天安人寿爱守护(全能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 终身 20年 500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天安人寿爱守护(全能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 终身 20年 5000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500000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500000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 225000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 225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满期生存保险金 1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0
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50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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