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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8.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满期领取所交保费,保障不变保障终身。最快30年可以领取所交保费,还可以选择60岁70岁80岁满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000
满期保险金:99760:200000
轻症重疾保险金:6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王卫东 设计
广东珠海 阳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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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0000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99760 200000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保险金 60000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4988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阳光人寿阳光护保险产品计划 终身 20年 4988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阳光人寿阳光护保险产品计划 终身 20年 4988 满期保险金:99760 200000
轻症重疾保险金 60000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4988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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