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300000 |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405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第一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第二次季度基本保险金额的25%;第三次至第五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本保险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6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20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6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2030 | 等待期 | 300000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405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