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轻症医疗、重疾医疗保障,还可领取重症监护津贴和ECMO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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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24/09/05 10:17:54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400万
- 年缴保费:
- 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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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年 | 4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或一般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30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30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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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9:37:11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400万
- 年缴保费:
- 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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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801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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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9:15:32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400万
- 年缴保费:
- 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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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99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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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9:12:50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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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400万
- 年缴保费:
- 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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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23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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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9:08:47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400万
- 年缴保费:
- 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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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7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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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8:35:18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400万
- 年缴保费:
- 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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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1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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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801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人寿安享宝贝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 | 至18周岁年 | 17年 | 365 | |
太平洋人寿超能宝(庆典版)两全保险 | 30年年 | 15年 | 295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66420 | <p>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满期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0%</p>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p>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p><p> </p><p>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p>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p><p> </p><p>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p>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4428 | <p>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p><p> </p><p>(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p> |
重疾保障 | 3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120种重疾给付30万+已交保费。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少儿特定重疾保障 | 300000 | 确诊20种少儿特定重疾额外给付30万 |
轻症保障 | 60000 | 确诊60种轻症后额外每次给付6万元,最高给付5次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 | 4000 | 被保险人确诊轻症后豁免后续保费并视同已交 |
投保人重疾、身故、全残豁免 | 4000 | 投保人确诊重疾、身故、全残后豁免后续保费并视同已交 |
重疾住院津贴 | 300 | 被保险人因重疾住院给付住院津贴300元/天,单次累计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内以180天为限,总计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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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78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390 |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71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58070 | <p>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合同基保险金额×110%。</p>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 | 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特定器官恶性肿瘤或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 另,重度双相情感障碍,给付0.5万元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因女性特定疾病住院给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995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p><p>(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p><p>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p><p>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500000元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390 |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71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58180 | <p>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合同基保险金额×110%。</p>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35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p><p>(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p><p>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p><p>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50万元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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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太平洋安行宝庆典版保险产品计划 | 40年年 | 20年 | 1258 |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3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32708 | 20年:已交保费*110%;30年:已交保费*120%;40年:已交保费*13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258 | 40周岁以下:已交保费*160%与现金价值较大者;41-60周岁:已交保费*140%与现金价值较大者;61周岁以上:已交保费*120%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10万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步行或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100万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主险:10万,附加险: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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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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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一文看懂两大保险产品深度对比!
在探索保险的世界时,许多人会遇到一个共同的难题:患有既往疾病的个体是否有机会获得保险公司的承保?这篇文章将为您揭开带病投保的神秘面纱,带您了解在健康告知中如何实现带病投保的可能。
在当前的保险市场中,即使是有既往病史的消费者,也能找到合适的百万医疗险产品进行投保。这类产品通常具有更宽松的健康告知要求,使得患有慢性疾病或小病症的人群也能享受到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