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少儿国寿福庆典版(SK6)
包含产品 :
6199.55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7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特定疾病30万,重大疾病30万,少儿疾病保险金30万,身故保险金30万,还有少儿疾病豁免政策!”
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一般医疗年限额3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2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附加: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5984.55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 594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少儿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和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仅承担一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1年 | 1年 | 215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庆典版 | 终身 | 19年 | 5984.5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1年 | 1年 | 215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200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庆典版 | 终身 | 19年 | 5984.55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 594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5984.55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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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4.58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7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保障全面,住院医疗100%报销,轻症,儿童特定疾病,重症单独有现金赔付。小到擦伤都赔付。”
708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7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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