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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04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120种重疾保障,40种轻症呵护,20种中症过渡,18种青少年特疾关爱,三重豁免功能,身价传承!”
轻症疾病保险金:10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0
身故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或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费 | 197600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 | 104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 | 10400 | 豁免保费 | 197600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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