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一.保险责任
3、满期利益给付
4、红利给付
一.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身故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
全残保险金 |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小于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二.投保规则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斗殴、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10.6)、斗殴(见10.7)、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0.8)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10.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 10.13)、助动交通工具(见10.14);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5)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10.16)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
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
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9.10);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1);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
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正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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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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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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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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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增值系数)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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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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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增值系数)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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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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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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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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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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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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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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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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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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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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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增值系数)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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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