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日额 乘以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向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 院医疗日额保险金”,但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同一次住院治疗,我们最高以100天为 限向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时间的间隔 未超过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每个保单年度的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00天为限。
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2000天为 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乘以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向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但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同一次住院治疗,最高以100天为限向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保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 险合同满期日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康复治疗、矫形及外科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