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3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44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依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44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依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出生满28天以上、不满25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非输血或职业原因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