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特色一:健康护理金,8%年年返还;
“万能账户”五大特色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 保险(万能型)”,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 我们按已交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及 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疾病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或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我们按已交的合 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我们按已交的合 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
健康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 日(含)止,若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 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8 周岁后的 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长寿护理保险金 | 在年满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 效,则我们按已交的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关爱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 年内,丧失日常生 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 分之一百零五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 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置身运输工具货仓、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主险--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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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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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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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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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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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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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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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
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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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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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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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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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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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8% (60周岁至88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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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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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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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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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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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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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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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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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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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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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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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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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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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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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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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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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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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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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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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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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合同期满时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