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3、一般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如有)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含)猝死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
一般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如有)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含)猝死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七)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