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 日(30日为等待期,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 日(30日为等待期,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4)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非意外事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