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
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达到疾病终
末期阶段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已
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
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
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
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
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
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
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2次,给付
满2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
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
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
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已 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 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 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2次,给付 满2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