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序言:(员工面临风险 企业从容应对)
现代企业中,优秀人才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这些人常处于亚健康状态,也是罹患各种重大疾病的高危人群。「嘉禾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廿种大病,保费低廉,是企业员工适合的团体保障。
产品特色:
团体投保,保费低廉
附约形式,组合灵活
廿种大病,保障周全
一朝投保,重疾无忧
人员增减 方便快捷
家属投保,关爱尽显
为企业解决的问题:
企业为员工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员工患重大疾病后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从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总体满意度与敬业度。
保险责任:
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若被保险人首次患上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患上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确诊之日起十四日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患上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确诊之日起十四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重疾种类: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癌症
三、肢体缺失
四、阿尔茨海默病(痴呆)
五、肝病末期
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
八、严重烧伤
九、运动神经元病
十、多发性硬化症
十一、瘫痪
十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十三、急性心肌梗塞
十四、脑中风
十五、深度昏迷
十六、良性脑瘤
十七、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十八、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十九、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二十、脑炎
经营理念:
以信立业 以实求健
以新创绩 以效争优
服务宗旨:
终生对客户负责
时刻为客户服务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含第30 日),若经医疗机构 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将退还该 对应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后(不含第3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 首次患上符合的重大疾病且确诊之日起14 日后(不含第14 日)仍生 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案例
某企业员工张先生,企业为其投保了「嘉禾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张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享受如下保障:
1、若张先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首次患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若张先生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首次患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14天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3、若张先生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首次患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14天后仍生存,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4、张先生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承保对象:
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1年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