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旅游救援保险金
旅游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旅游救援保险金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紧急医疗转送+医疗转运回国+安排遗体运送回国+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亲属处理后事 |
旅游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 导致医疗费用发生,对其超过 100 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境外旅游时间超过 90 日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每次境外停留连续不超过 90 日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提前终止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1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怀孕、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患精神病、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旅行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
旅游救援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紧急医疗转送+医疗转运回国+安排遗体运送回国+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亲属处理后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