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主险合同的第九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次性交清10%;5年交50%;10年交100%。 自主险合同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并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给付过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期间保险公司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