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飞机的毁灭或损坏
根据下面所述的各项条件,本保单负责赔偿飞机一览表所列飞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在被保险人的机身一切险保单中除外的毁灭或损坏:
(a)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政变或试图篡权;
(b)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c) 任何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为某主权势力的代理,也不论损失是否因意外或故意行为所致;
(d) 任何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行为;
(e) 任何政府(不论公民的、军事的或事实上的)或公共或地方权力机构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f) 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体在飞机飞行中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试图实施此种占领或控制)。仅在本(f)段中,飞机飞行中是指从登机后所有外部舱门关闭时起、直到前述舱门打开以供人员离开飞机时止,或是飞机在运动中的期间。对螺旋翼飞机而言,飞机飞行中是指其旋翼因发动机动力而旋转、由发动机产生的动量带动而旋转、或是自动旋转期间。
另外,本保单还负责在机身一切险保单项下除外的、被保险人因为上述风险而无法控制飞机时发生事故导致的索赔。当飞机在本保单除外地区以外的完全适合该飞机运行的机场安全地归还被保险人后,该飞机应被视为重新回到被保险人控制之下。(上述安全归还要求该飞机处于引擎熄火,而且不在任何胁迫的停放状态下。)
第二部分 勒索赎金和劫持费用
1、 保单将按照下列条件、除外条款和限制条款,在明细表所列限额之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处理下列事件时产生的合理支出的90%。
(a) 在保单期限内,对飞机一览表中所列飞机或其旅客、机组人员发出的威胁。
(b) 飞机一览表中所列飞机因没收等(如第一部分(e)款所述)或劫持等(如第一部分(f)款所述)原因而产生的必要的额外费用。
2、 保单本部分规定的保险保障如果在某地区系属非法,则在该地区无效,被保险人始终有责任保证不做任何有关政府当局不允许的事情。
范围
责任免除
总除外责任
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的毁灭、损失或费用:
(a) 下列任何国家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当上述战争爆发时,如果被保险飞机正在空中飞行,则此除外条款对所述飞机在其完成第一次着陆后生效。
(b) 飞机一览表中列明的飞机注册国政府或任何受其管辖的公共或地方当局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c) 任何实际实施或是威胁采用的化学、生物或生化物质的放射、排放、释放或泄漏,
(i) 除非以上物质完全且直接被用于或威胁用于对明细表中所列飞机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在此情况下,对于第一部分(f)条所保障的该飞机的毁灭或损坏,仍然得到保障;或是
(ii) 除非以上物质完全且直接被用于或威胁用于任何对明细表中所列飞机、其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对于第二部分所保障的各项费用,仍然得到保障;或是
(iii) 除非任何化学、生物或生化物质的放射、排放、释放或泄漏导致飞机在飞行中受到毁灭或损坏。仅在本(c)(iii)段中,飞机在飞行中是指从以飞行为目的起飞运行开始,到飞行结束完成着陆运行为止。
(d) 任何债务、无法提供担保或保证、或任何其它由法院受理的或其它形式的财务纠纷。
(e) 飞机的所有权人对飞机的重新占有或试图重新占有,或是根据本保单下被保险人可能参与的合同而对飞机实施的重新占有或试图实施的重新占有。
(f) 延误、丧失使用,或除在第二部分中有特别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间接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否由飞机的毁灭或损坏所引起。
(g) 任何
(i) 使用原子或核裂变/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的装置的爆炸,无论是否出于敌意;
(ii) 对放射性污染或物质的使用,无论是否出于敌意;
(iii) 对电磁脉冲的使用,无论敌意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