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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在轨寿命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保单声明
一、 被保险人
(以下称“被保险人” )。
二、 被保险人地址
三、 保单期限
自被保险人所在地标准时间 年 月 日 : 起至 年 月 日 : 止本保单有效(以下称“保单期限”)。
四、 受益人
本保险单项下的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方。
五、 保险金额
本保单项下对损失赔付的最高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称“保险金额”)。
六、 风险起期
本保单项下损失风险的保障从保单期限开始时起期(以下称“风险起期”)。
七、 风险终止
本保单项下损失风险的保障应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以下称“风险终止”):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保险人认可卫星发生全部损失时;或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本保单项下保险人同意的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或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保单期限结束时。
八、 保险费
鉴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保单声明第五条规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__%计算。
保险费应在风险起期之前支付给保险人。风险起期之时,保险费即应视为已由保险人完全拥有。
十. 余量
如果在风险起期之前被保险人提供的最终燃料预算显示,基于对运载火箭和卫星性能的不确定性和/或轨道偏移的最坏情况分析(以3倍标准差计算),卫星的预计燃料寿命相比其额定服务寿命的余量少于1年,则卫星的额定服务寿命应相应减少,以满足卫星在预计燃料寿命末期保持一年燃料余量的要求。
基于对卫星在上述最终调整的额定服务寿命期间运行性能的最坏情况分析,如果在风险起期之前被保险人提供的最终电能预算显示,卫星不能在整个额定服务寿命期间始终保持至少7.5%的电能余量,则卫星额定通信能力应相应减少,以使卫星在额定服务寿命末期和此前的任何时期仍能保持7.5%的电能余量。
第二部分 保险协议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了保险费,依据保单声明和全部的承保信息,并以本保单项下的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的所有规定为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全部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推定全损,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照部分损失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后,通过增加地面设备,改变操作程序,改进软件和/或采取其它任何措施(修正措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消除或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则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有权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赔偿: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根据上述几项规定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或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承担被保险人因采取修正措施而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
如果保险人选择了采取修正措施的方案,但却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故障修正或损失弥补的效果,则在保险金额之上,或者部分损失时在部分损失赔款之上,保险人还应承担采取修正措施而发生的必要的成本和费用。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如果卫星发生损失、损坏,或失效,而无法应用损失金额的规定计算,被保险人可使用其他方法计算损失金额,但必须在损失证明中清楚说明使用其他计算方法的必要性,以及卫星无法达到卫星性能规范要求且无法实现其预定通信目的。使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时同样适用余量和保单其他条款条件限制。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如果被保险人先前已经在本保单下就卫星的损失获得过赔偿,则对于卫星后续损失的赔偿应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赔偿。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如果被保险人可以在多种模式下运行卫星, 则用以计算索赔损失所依据的运行模式应当是使赔偿金额最小化对应的模式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其他不同的模式实际运行卫星,而非限于保险理赔计算所采用的运行模式。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本保单项下的赔付总额不应超过保险金额。
<!--[if !supportLists]-->七、 <!--[endif]-->本保单不负责因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而提出的索赔,除非导致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索赔的损失、损坏或失效事件能够被遥测数据证明,或遥测数据缺失,或可通过其它任何地面措施等证明,并且这些数据或措施均记录于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同时被保险人已履行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规定。
<!--[if !supportLists]-->八、 <!--[endif]-->如果发生下述情形: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部分损失、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且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卫星性能在风险终止后将继续退化;且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被保险人证明卫星性能退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