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以上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承保名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 不受上述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若经诊断初次患合同所 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 日起生存 30 天以上的,按照承保名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 疾病的,不受上述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的限制。 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含)内,若经诊断初次患有 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 单位价格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 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 5 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2)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开始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费率表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