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保障内容 | 轻症疾病保险金:40种 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6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 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121种,分为6组 第1次,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2-6次,自第1/2/3/4/5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6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二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给付以6次为限。 保费豁免: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寿险复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身故,且未满18周岁,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身故,且已满18周岁,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