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5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30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需住院治疗。我们根据住院过程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其他补偿及合同免赔额后的余额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确诊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十三、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等;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合同生效日之前确诊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