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