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确诊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 疾病手术,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确诊合 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 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手术,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我们按一般重大疾 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手术, 我们将按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确诊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 疾病手术,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确诊合 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
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 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手术,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我们按一般重大疾 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手术, 我们将按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各项责任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各项责任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各项责任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八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基本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一般重大疾病 (可选)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 (可选)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20% |
少儿重大疾病 (可选,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