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由投保人于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上。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二、无理赔优惠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可享有无理赔优惠。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为本附加合同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本公司将其作为每日额外补贴,再乘以本条第一项确定的实际住院天数后给付给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发生过理赔,则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或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 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四、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五、 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十六、 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等;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和症状;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经典版) | 终身 | 20年 | 2960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A 款) | 1年年 | 1年 | 3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2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或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 | 保障32种轻症,最多赔5次,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限给付1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6000 | 保障20种中症,最多赔2次,每次赔付60%基本保额,每种中症限给付1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保障120种重大疾病,分5组赔付,最多赔付5次,每次赔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180天。 |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60000 | 给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5年,含新发、复发、转移、持续四种状态。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60000 | 给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5年。 |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60000 | 给付100%基本保额,间隔期5年。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首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自确诊日起,豁免后续应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
寿险复原保险金 | 60000 | 被保险人确诊重疾1年后身故,且未满18周岁,给付300%已交保费。若身故已满18周岁,则赔付100%基本保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0000 | 18周岁前身故赔付300%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赔付100%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