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或险种转换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或险种转换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其中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费用。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公司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或险种转换不受此限制)因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
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包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
每一保险期间,免赔额按照下列情形计算:
1.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1万元,则免赔额=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之和;
2.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1万元,则免赔额=1万元。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或险种转换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 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或险种转换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其中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癌症保险金给付 |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或险种转换不受此限制)因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 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 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谁能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五、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八、被保险人殴斗十,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十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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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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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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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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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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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恶性肿瘤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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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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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免赔额为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最少不低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