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所载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本保险合同为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按本保险合同中所载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公司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载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保险合同为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保险公司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所载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保险合同中所载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六)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四)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期间;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第六、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九)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五)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第六、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的住院;
(八)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财产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1年年 | 1年 | 1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100000 | 累计赔偿限额: 100000;每次限额50000; 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 40000; 医疗: 8000; 财产损失: 2000 |
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 | 12000 | 累计赔偿限额: 12000;每次限额12000; 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 10000; 医疗: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