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至少返还主险和附加险的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主险的保险金额;
3.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2倍保险金额,等待期内患重大疾病返还附加险已交保险费;
4.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白血病,额外给付30%保险金额,等待期内患重大疾病返还附加险已交保险费;
5.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从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6.保单红利:
本计划中主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
分红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红利分配,包括死差、费差、利差以及保单变动所产生的其他差异。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如果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至少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年满 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小天使康康,刚满6个月的男孩,爸爸(30周岁)为他投保《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只需年交保费2610元,交费至18周岁,康康就可以享有多达4重的爱心呵护:
1.重大疾病保障:
25周岁之前,康康享有22种重大疾病保障10万元,小儿白血病保障11.5万元;
2.满期金领取:
年满25周岁,康康更可一次性领取丰厚的留学或创业金:(低)54020元;(中)63422.5元;(高)75354元;
3.人身保障:
18周岁之前不幸身故,至少返还全部所交保费。18周岁之后不幸身故,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累积红利;
4.豁免保障:
交费期内,康康爸若不幸身故或全残,或罹患合同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之一,后续保费即刻豁免,而孩子的保障维持不变。
本公司声明:
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保单期末一次性领取。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年龄:
60天-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投保人年龄
18至55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年交至被保险人18周岁;
保障期限
至被保险人25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物;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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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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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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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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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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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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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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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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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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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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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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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07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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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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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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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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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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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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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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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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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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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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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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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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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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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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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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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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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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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康康,刚满6个月的男孩,爸爸(30周岁)为他投保《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只需年交保费2610元,交费至18周岁,基本保额5万元,保障可至2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阳光天使2007少儿保障计划 | 至25周岁年 | 交至18岁 | 524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 | 18周岁前身故,至少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如果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69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豁免保险费 | 3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38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年满 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20000 | 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000以上)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