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5相乘得到的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如果您在年满 6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如果您在年满 6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 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祝寿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保险单周年日当天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给付祝寿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第2 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二至七项导致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伤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主险--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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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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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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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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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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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每2年领取一次,最初5次给付时比例为5%,每给付满5次后递增5%,最高不超过20%) |
已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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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65至88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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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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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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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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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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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交费年度数
-65周岁起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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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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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若年满60周岁前意外身故,则免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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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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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若年满60周岁前意外高残,则免交保费) |
附加险--太平附加祝寿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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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祝寿金 |
基本保额 (生存至88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未满88周岁身故,可领取) |
产品描述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第2 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5相乘得到的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 6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 6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五、祝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保险单周年日当天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给付祝寿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六、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 您为本附加合同交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现金价值。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