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符合以下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2.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3.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是指自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
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是指自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错乱、遗传性疾病、从事高危运动、医疗事故、疾病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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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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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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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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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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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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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机动车意外身故 |
18周岁前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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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300% | |
客运列车或轮船意外身故 | 18周岁前 | 基本保额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300% |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500%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5838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乐享太平 B 款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92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是指自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是指自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