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金先生,40周岁,小企业主,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
(1)主险:给付5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当时的关爱金。
*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合同终止。
(2)附加金尊额外重疾:给付当时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3)主险合同、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和附加保费豁免重疾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给付50万元,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终止。
*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责任,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被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保险案例
金先生,40周岁,小企业主,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
(1)主险:给付5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当时的关爱金。
*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合同终止。
(2)附加金尊额外重疾:给付当时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3)主险合同、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和附加保费豁免重疾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给付50万元,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终止。
*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3、保险费豁免: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附加保费豁免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按低、中、高三档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147920元、215512、338200元,此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90709元、543789元、1274064元。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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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 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和20年交
3、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终身
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金先生,40周岁,小企业主,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
(1)主险:给付5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当时的关爱金。
*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合同终止。
(2)附加金尊额外重疾:给付当时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3)主险合同、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和附加保费豁免重疾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给付50万元,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终止。
*附加金尊额外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3、保险费豁免: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附加保费豁免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该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按低、中、高三档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147920元、215512、338200元,此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90709元、543789元、1274064元。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0-65周岁
保哪些
主险--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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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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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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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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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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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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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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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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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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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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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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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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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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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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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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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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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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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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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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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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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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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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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多少钱
金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保障至终身,基本保额5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