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为1 周岁至60 周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 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 时或主险合同终止时止。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六、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十、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如发生本条第二、七、八、九、十、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因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等住院治疗;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