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保障长达25年,保障癌症,保额最高可达20万;肺癌双倍给付,保额最高可达40万。2.一经确诊,立即给付,无需提供报销单据。
3.健康期满100%返还所交保费;身故返还所交保费的10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爱无忧癌症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无忧癌症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爱无忧癌症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无忧癌症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65 天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癌症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 365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特殊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
特殊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附加合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5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18周岁(含)—— 40周岁(含)。
2、此产品须购买满一年以上才可享受癌症保险金与特别癌症保险金的赔付。
3、在购买保险一年内,罹患癌症,我们将100%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用。
4、保险期间内身故可获得累计已交保费的105%。
5、犹豫期:自电子保单发出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6、首期保费及续期保费的支付:首期保费可通过授权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续期保费可通过您交纳首期保费所使用的账户每年自动扣款。本公司提供60日的交费宽限期(自保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阳光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保哪些? |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附加险—阳光人寿附加爱无忧癌症疾病保险保哪些? |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肺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2 |
注: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365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男,35周岁)为自己投保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青年版),年交保费2620,交费期限10年,保至60周岁,癌症保险金为10万,肺癌保险金20万,满期金为26200元,满6个保单年度后身故,可领取16506元身故保险金。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 终身 | 20年 | 3520 |
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青年版)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2970 |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 | 1年年 | 1年 | 555 |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1年 | 32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62370 | 若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限额100000元。 |
特定重疾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180天后,若初次患合同中约定的女性特定器官重疾,一次性提前给付保额。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44000 | 若因为合同中约定重疾产生住院,除了之前给付的保额外,按住院实际天数补贴住院费用。天数*800元每天(一年最多180天)。 |
重疾住院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重症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限额200000元。 |
癌症保险金 | 300000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
保险费豁免 | 31680 |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2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
特殊癌症保险金 | 150000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附加合终止。 |
药品单独限额保险金 | 100000 | 若90天后,因为一般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药品一项限额保额的50%,为50000元;若因为重疾住院治疗,药品一项限额100000元。 |
重症双向情感障碍(重度狂躁症) | 20000 | 若不幸患了心理疾病,双向情感障碍,一次性提前给付:保额*10%。 |
满期保险金 | 59400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70400 |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转换养老金 | 205160 | 若是老了身体健康,可以将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作为养老金;也可以保留部分保额,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中等利率假设,到60岁,保额达到174640元,可以兑现88230元;70岁时,保额达到201670元,可以兑现131190元;80岁时,保额达到231370元,可以兑现180260元;85岁保额达到247290元,可以兑现205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