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7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7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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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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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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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有效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后)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 30年年 | 10年 | 2000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035 | |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7 版) | 终身 | 20年 | 221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32000 |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90日后患疾病,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住院医疗费用,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①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住院医疗费用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补偿金额总和。 ②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7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给付500000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附险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8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给付500000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180日前后保险责任不同,具体请参考条款 |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18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主附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保费豁免 | 22150 | 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附险当期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
满期保险金 | 24000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