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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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55种特定疾病、20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确诊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满期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关爱金保障,投保人确诊重疾、身...
保险期限:
30/4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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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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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附表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15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第一次至第三次分别为20%、30%、50%。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保险产品计划 | 至40周岁年 | 至10周岁 | 710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14210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附表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15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421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第一次至第三次分别为20%、30%、50%。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7105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71050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71050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陪护关爱保障 | 100000 | 被保人30岁前罹患少儿特疾,额外给付陪护关爱保障10万元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罕见疾病保险金:有
5.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6.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8.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有
9.恶性肿瘤 -- 重度额外保险金:有
10.疾病关爱保险金:有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