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三度以上烧伤,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附《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一项以上烧伤时,保险人将给付相应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延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如果因为下列原因而无法回到家庭居所或居住地,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7天。保险期间的延长不加收保险费。
原因:
1) 经执业医师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旅行应该延期;或
2) 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家庭居所或居住地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烫伤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三度以上烧伤,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附《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
(九)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以及与HIV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任何HIV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
(十)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参与任何具有竞赛性质、竞争性或专业级别的,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报酬、捐赠、资助或奖励的体育活动;
(十二)参与任何赛马,或各种车辆表演及竞赛;
(十三)作为机组人员或船员,或为任何在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而飞行或参与任何空中活动;
(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十五)作为体力劳动者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或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
(十六)从事海军、陆军、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或
(十七)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八)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十九)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