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赔付、护理费误工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规定的不以支付的药品和项目、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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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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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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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赔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