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17周岁(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至28周岁;
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金额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发生上述情况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祝寿金 | 生存至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80周岁合同期满日时,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郝女士为她0岁儿子投保康乐财富计划,年交保费18495元,交费10年,保险公司提供30万元重疾基本保额,以及573060元(生存金+祝寿金+满期金),保障至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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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主险--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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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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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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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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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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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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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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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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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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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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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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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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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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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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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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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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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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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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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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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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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8% (保单生效每两年,领取一次) |
满60至80(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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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8% (每年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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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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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00% (65、70、7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