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住院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90日为重大疾病住院观察期,续保无重大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我们还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的天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90日为重大疾病观察期,续保无重大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5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 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6。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住院观察期, 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 日额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90日为 重大疾病住院观察期,续保无重大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重 大疾病名称和定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从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 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的天数。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怀孕、分娩、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住院日额补贴 | 意外住院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
疾病住院 |
(住院日补贴额-3)×实际住院天数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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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日额补贴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